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提出有時效

Q:琳琳爸爸在15年前去世,留有2筆土地,媽媽當時沒有申請夫妻剩餘財產請求,而媽媽又已在10年前去世,琳琳想問是否可以代替媽媽爭取她應有的權益,取得媽媽在世時的剩餘財產?

 

秀蕊律師詳解:

當夫妻剩餘財產關係消滅,例如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等事由發生時,夫妻之一方主張行使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究為夫妻之一身專屬權,或屬一般財產權性質,而得為讓與或繼承之客體,立法上曾有不同的規範。

 

在96年5月23日再次修正民法親屬編時,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因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因此,依最新修正民法親屬編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以讓與或繼承的。

案例中,琳琳因媽媽生前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媽媽過世後,得因繼承而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惟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免影響家庭經濟及社會交易安全,設有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亦即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參照)。

 

法律諮詢的案例中,琳琳爸爸於15年前過世時留有2筆土地,但媽媽當時並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琳琳媽媽又於10年前過世,則琳琳縱因繼承取得媽媽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依上述說明,應早已罹於時效,如經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琳琳將無法行使上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