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急的May問:
我是旅行社從業人員,之前代賣機票給客人,但那家航空公司卻倒了。客人要求我去簽還款協議書,簽完以後,我赫然發現旅行社是代收代付的事業,我們只是幫客人代買機票,航空公司如果倒了,客人應該去告航空公司而不是告我們!但我簽了還款協議書,客人死纏著我不放,現在還要去法院告我,請問這個法律問題我該怎麼辦呢?
律師張景源答:
理論上,旅行社只是代替客人買機票,航空公司若倒閉,客人討債目標確實應是航空公司,而非旅行社。
May誤以為有還款義務,正式跟客人簽下還款協議書,雖然事後才驚覺簽錯約,但在法律上,這份契約是May在自由意志下完成,就屬於有效契約,原則上May必須依照契約還錢。不過翻開《民法》,其實有條規定也許救得了May。
一年內須提出聲請
May若向法院主張,當時妳因為著急、輕率或沒經驗,才勉強簽下這份合約,同意返還對方機票錢,就符合《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可能有契約無效的空間。May可以回想,若當時客人是用強暴、脅迫的語氣,強硬脅迫妳簽約還錢,妳可去向法院主張契約無效或是酌減金額。
提醒May,法律規定須在一年內提出這項聲請,否則無效,且May也必須要負起舉證責任。
建議May,若當時有同事見證簽約過程,可請他向法院證明因當時對方強硬語氣,你因無助與害怕,才會簽錯約,也許可說服法官判決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