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夫不離婚 建議自行或請法律諮詢社合法蒐證申請判離
高雄歐小姐問:
二○○五年間,我因家暴和丈夫分居,當初我們雙方都有取得保護令,分居後我扶養小女兒,丈夫扶養兒子,且有一名同居的女友。我多次要求他辦理離婚手續,兩人也曾簽下離婚協議書,但他就是不肯跟我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還說要我開出合理的條件(贍養費)再說;請問,我若告上法院訴請離婚可成功嗎?要不要提出他和女友同居的證明?若要我又該如何做呢?
律師林敏澤、吳幸怡答:
歐小姐和丈夫因為家暴而分居,丈夫如果不願意協議離婚,歐小姐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而訴請離婚時,至少可以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單獨或一併提出下列三項法定構成離婚事由,分別是家暴、配偶與人通姦及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蒐證須注意合法性
要特別注意的是,歐小姐若主張配偶和別的女人通姦,必須在知道丈夫有通姦行為起半年內或通姦事實發生後兩年內提告,否則就不能用此理由請求離婚。
另外,若提告時,能一併提出丈夫和別人同居的人證或物證,當然是最有利,歐小姐可委託法律諮詢社或自行拍照、錄音等方式蒐證,但必須注意蒐證時別誤觸法網。
舉例來說,很多當事人會以錄音的方式來取得自己想要的證據,卻不知道錄下自己和別人的通話沒有問題,但如果竊錄別人非公開的電話或對話內容,卻有可能因此挨告,這部分要特別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