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什麼是「其他重大事由」?

不堪忍受的秋美問:

結婚三年,我先生有了婚外情,他逼我離婚,我不願意,想要婚姻挽回,在一次爭吵之後,他收拾東西搬走了。幾經打探才知道他已和那個女人同居,我不甘心,也不知道自己究竟那裏錯了,他要這樣對待我?就這樣一晃眼十五年過去了,孩子也成年了,對於名存實亡的婚姻,我想好好的解決,他竟然表示要給他一百萬才離婚。請問我們已經分居十五年,難道還不能離嗎?

 

答:過去民法親屬編只規定了十款裁判離婚的事由,但是這些列舉式的規定並無法包括其他各種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情況,使得夫妻雙方都被綁在痛苦的婚姻中。因此,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編,增列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以概括規定包括其他重大原因而未列舉者,給審判者及當事較廣的範圍,使離婚更富彈性,也更符合人性。

 

像秋美這樣的案例,在現今社會已屢見不鮮,但很多婦女仍不知如何訴請離婚。不過目前已經有一些婦女已使用這一條款訴請離婚,所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之婦女可以趕快跟進。但別忘了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都是準備打這場官司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