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丈夫能隨意處置妻子財產?

家琪和張寬兩人都有不錯的工作,是一對人人稱羨的頂客夫妻。最近,家琪在陽明山買了一棟雅緻的別墅,準備父母北上時可以小住片刻。哪知張寬認為家琪死腦筋,好好的房租收入不拿,空著房子多浪費,竟想將別墅出租出去,家琪不同意,兩人為此爭論不休。張寬無法說服家琪,就私下張貼出租告示,將房子租了出去,家琪大怒,憑什麼張寬能處置她的名下財產?

 

關於這個法律問題,如果家琪和張寬沒有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話,他們就將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在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正式施行的新法中有很多修正,其中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之規定(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至第一千零十五條)已經刪除,財產種類僅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第一千零十七條),而且依第一千零十八條的規定,夫或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所以家琪結婚後所購的別墅,就由她全權決定如何管理、使用。

 

但是在九十一年六月修法之前的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卻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家琪和張寬沒有特別約定由家琪來管理聯合財產,原則上就是由張寬管理聯合財產;所以張寬雖私自出租家琪名下的財產,但這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張寬是在行使他的管理權,家琪也莫可奈何,除非他們已事先約定由家琪管理,否則張寬是可以決定房子要出租、租給誰、租多少錢等等。

 

另外依據舊民法第一千零十九條,「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後,如有剩餘,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妻。」張寬對家琪名下房子不但有使用與收益的權利,出租房子收到的租金,張寬在支付完家庭生活費用(例如食、衣、住、行、水電等費用)與聯合財產管理費用(例如請傭人打掃別墅的費用)後的剩餘,才會歸家琪所有。

 

所幸這些對妻而言,不太公平的規定,已經刪除或修正了,現在家琪對自己名下的別墅已經有權管理使用,不再需要聽令於張寬,看張寬的臉色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