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楊小姐問:
與丈夫離婚時,小孩歸男方撫養,但唯一的條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探視權,這也載明在離婚協議書上。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難,且男方態度強硬,不是用言語刺激我就是罵我,叫我等小孩長大後再看。
我實在很思念小孩,離婚到現在已經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見過一次;請問我可以用什麼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訴諸法律途徑解決探視權相關的法律問題嗎?
律師林瓊嘉答:
子女的監護、會面交往,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前題,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為報復對方的武器,父母離婚後,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探視權,如惡意剝奪子女與對方的會面交往,經認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長,嚴重者可能會喪失監護權,輕者法院可增加對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間,以彌補子女的損失。
可洽詢社工協助
依實務慣例,離婚夫妻與子女的探視權通常每兩周一次,會面時可接子女回家過夜,寒暑假可再增加次數。
楊小姐離婚三年,如前夫無故剝奪與您子女的探視權,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以書狀請求法院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如果您的照顧能力良好,且子女希望與自己同住,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改由您擔任監護人。
另外,子女監護、會面交往問題,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均有專責社工服務,若有需要,也可就洽詢社工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