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對方阻撓行使探視權時,我可以怎麼辦?
問:離婚當時,我們協議監護權歸給對方,而我則可以探視孩子。但是往後每當我要探視孩子時,對方不願意讓孩子與我見面,總是回應「時間不湊巧」,甚至不准我私下與孩子見面,我因此無法順利與孩子見面,這讓我好困擾,請問有哪些法律可以保障我的探視權呢?關於這個法律問題我可以怎麼做呢?
答: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夫妻雙方離婚後,監護權及探視權皆詳載於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後,雙方應依約定履行權利義務不得違約,以免影響子女之利益。有探視權之一方,基於愛心要探視子女,這是人之天性,是任何人無法割捨的,有監護權之一方無故不給有探視權之一方探子女,有探視權之一方,可向法院主張權利,請改定監護權或酌定行使對未成前子女權利義務之內容及方法。
或有監護權之一方,若未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或濫用權利,拒絕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子女時,顯然對未成年子女是不利的,且違反人性及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之約定,一方自可依民法1055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惟有探視權之一方,若於探視子女時,不依約定之時間,內容探視或有妨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情形,例如帶至不正當廠所或逾期不歸或灌輸未成年子女不良觀念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為時,有監護權之一方,亦可請求法院變更探視權內容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