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宇雅問:
我的小孩今年滿十六歲,但他的生父從他出生三個月後便行蹤不明,我透過法律諮詢社得知生父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及舊地址,但該址現改建已不存在,經旁人告知生父的父親及弟弟還住在隔壁巷的大樓,已託請管理員轉達我們打算透過法律辦理親子認定,並留下本人聯絡電話要孩子生父出面,但都沒接到來電。
未來我向法院提出DNA鑑定來確認親子關係,若生父拒收傳票又拒絕出面時,我的勝算如何?我現有的證據,包括同居期間生父有給現金當生活費,他曾與孩子合照、對方家人都知這個孩子的存在、滿月後的金飾等。
律師余文恭答:
其實,法院審理確認親子關係案件,並不一定需要被告本人到庭才能辦得下去,否則若是有被告故意不來,難道法官就拿他沒輒嗎?所以,有些被告故意缺席的案件,法官還是可以根據相關事證作為確認親子關係之判斷。
根據《民法》條規定,你或孩子都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確認親子關係告訴,而且,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就視同婚生子女。另一方面,曾被生父撫育者,也可視為認領。
舉出具體事證即可
因此,你不必太擔心孩子生父不出面,只要你能夠舉證他就是孩子的生父,或是提出他曾經出錢扶養過小孩、帶小孩回家祭祖等事證讓法官參考,屆時就算他本人都不出庭,法院還是可以根據調查的結果直接宣判。確認親子關係案子的關鍵在證據,被告來或不來,並非左右判決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