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芬和漢文兩人青梅竹馬長大。兩人高中畢業時,因漢文全家即將遷移南部,淑芬和漢文唯恐將來無法見面,便找來三五好友作見證,在漢文房裡舉辦一場婚禮,希望從此可以生活在一起。這樣的婚姻是否具法律效力?是否會產生法律問題?
結婚雖是兩情相悅的事,但若不符合法律要件,很可能使婚姻無效。
淑芬和漢文都是高中畢業生,推算年齡約為十七、八歲左右,按照民法第九百八十條有關適婚年齡規定,男方未滿十八歲、女方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並且,任何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要結婚,也都必須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結婚。
否則,在未達法定年齡之情況,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都可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而在未得同意之下結婚的情形,法定代理人依法也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除非少數一些例外情形,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和第九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如已達適婚年齡、或女方已懷孕、或當事人結婚已逾一年、或知悉其結婚已超過六個月,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就不能請求撤銷婚姻了。
除了年齡的限制外,像淑芬和漢文兩人只邀了三五好友見證,在房間內舉行「婚禮」,也不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的證人」的要件。
按法律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公開的儀式,是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例如在餐廳舉辦喜宴就合乎要件,因為餐廳是公開的場合,不限定進出的人,且有眾人觀禮;在房間內關起門來所進行的結婚儀式,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該婚姻是無效的。
另外,結婚證人也必須成年,婚姻才算有效,淑芬和漢文的朋友如果都是他們的同學,而且未滿二十歲的話,就沒有辦法擔任證人。